何種人不得辦理開戶?

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2. 證券主管機關職員雇員。
3. 公司員工未檢具本公司同意書者。
4.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5.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7. 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野i者。
8. 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或代表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9. 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但委任人如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於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之不同而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不在此限。
10.境外機構投資人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但其如係依「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 (含各分公司) 開立一個以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
11.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12.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13.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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