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經本公司審定,檢具上市契約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該公司即列為上市公司」。
櫃檯買賣中心之業務規則雖無類似明文規定,亦應作相同的解釋,故上市(櫃)股票與未上市(櫃)股票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契約為區分的時點。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經本公司審定,檢具上市契約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該公司即列為上市公司」。
櫃檯買賣中心之業務規則雖無類似明文規定,亦應作相同的解釋,故上市(櫃)股票與未上市(櫃)股票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契約為區分的時點。
指已經公開發行並於集中市場以開掛牌買賣的股票,公司申請上市須設立達五個會計年度,申請條件較上櫃股票嚴格。